南京中医药大学重大公共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学校重大公共专项经费的管理,推进学业事业发展所需资金的供给侧改革,避免专项经费使用的“碎片化”,盘活重大专项“沉睡”的财政资金,把“零钱”化为“整钱”,科学、合理、规范地使用经费,提高重大专项经费的使用效率和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重大公共专项主要是指资助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学科建设专项、中央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协同创新发展专项、品牌专业专项、省级及以上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中心专项及其他公共平台建设专项等(不含竞争性科研专项)。
第三条 强化对重大公共专项资金预算的管理。学校成立以法人校长或分管财务校长为组长,教务、科技、研究生院、计财、审计、具体项目负责人等参与的专项经费预算工作小组。重大公共专项资金在预算安排时首先由项目责任部门提出初步预算分配方案,上报专项经费预算管理小组加以审议、审批,经审定批准后,上报主管部门作为重大公共专项经费预算的依据。
第四条 科学、合理、有效地编制重大公共专项经费预算。重大公共专项经费的预算应按照项目主管部门以及项目任务书的要求,结合与项目建设相关的学科、专业、公共平台、信息化建设、人才工程、图书数据库建设等方面进行综合编制,既要考虑专项建设本身经费的直接需求,又要考虑与专项建设相关方面经费的间接需求。
第五条 编制重大公共专项经费预算的具体要求。原则上资助金额在200万元(含)以上的重大公共专项,在编制预算时需安排10%的人才建设经费,5%的图书资源建设经费,5%的信息化建设经费;100万以上(含)200万元以下(不含)的项目,原则上要安排2%的人才建设经费,2%的图书资源建设经费, 2%的信息化建设经费。(项目主管部门经费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不能安排上述经费的专项除外)。按比例安排的重大专项经费其预算编制的具体内容由相关职能部门会同项目责任部门共同编制,其它经费根据专项任务的建设要求,由专项建设责任部门按实际需要进行编制。
第六条 重大公共专项经费的使用与管理。重大公共专项经费实行项目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项目依托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要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理性、准确性负责,其中,按比例安排的经费项目由学校统筹掌握使用,优先保证用于和项目建设相关的人才、图书、网络方面的支出,其他预算安排的项目经费的使用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七条 切实提高重大公共专项经费预算的执行率。重大公共专项经费预算一经批复,项目建设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必须按项目经费预算的安排科学、合理地使用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努力做到“项目等资金”而不是“资金等项目”,确保当年年度资金使用率在70%,次年11月底前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完毕,否则学校有权将未使用经费统筹用于学校内涵建设项目。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执行。学校以前制定的有关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